股票配资1比5 凌钢股份: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钢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8 21:06    点击次数:61

股票配资1比5 凌钢股份: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钢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4-038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钢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28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 年 6 月 18 日     ?    回售期内“凌钢转债”停止转股     ?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凌钢转债”)持有 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凌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 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 “凌钢转债”。截至目前,“凌钢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按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 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 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凌 钢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 “凌钢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根据《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凌钢转债”第五年的票面利率 2%,计 算天数为 52 天(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利息为 100×2%×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凌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凌钢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0070”,转债简称为“凌钢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 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    (四)回售价格:100.28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凌钢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4 年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凌钢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凌 钢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可转债 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 “凌钢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雪源   联系电话:0421-6838259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小珍在骑行共享电动车时,因车辆超出服务区域外被自动断电无法使用,便将该车停在行车道内。在未支付骑行费用和因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的情况下股票配资1比5,小珍放任该车辆可能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离开现场。